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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42243119**********,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省**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号东区**,住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荆门市锡海线2550 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带至荆门市掇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12月13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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