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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7********,中共党员,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J****白色丰田牌小汽车沿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行驶,途经长江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35mg/100ml。

上述事实有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说明,呼气检测报告,查获、抽血视频,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后果,系初犯、偶犯,且张某某主动向本院呈交悔过书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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