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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汉族,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社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教练车在道路行驶,行驶至宁远县清水桥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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