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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张某某在桃源县**路某餐馆饮酒后,驾驶自己名下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驶往城区。当晚22时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桃纺路口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当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当即带张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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