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经商,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栋**单元**室。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C*****的小型轿车,从湘潭县易俗河镇“唐记私厨”出发,行驶至该镇荷花北路“鑫田大酒店”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1mg/100ml。民警随即依法传唤张某某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组织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89.7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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