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号小客车沿澧县**街道办事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西门北附近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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