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32321197612****3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牌号湘******,未投保)沿“319”国道沧水铺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行至“319”国道与银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经鉴定,被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