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从邵阳大道**国际旁边的乡村**饭店出发,沿邵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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