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1051989********,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美爵酒店”地下车库出发,右转驶入黄兴北路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刑事技术照片、提取血样检测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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