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2********,汉族,半文盲,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潭镇新星村驶往龙潭镇云盘村,19时45分许,途经莲河村路段时,与同向由唐某某驾驶的湘N*****小型轿车发生相刮,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将张某某送往当地卫生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封存,经怀化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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