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滁州**公司工人,住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18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小型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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