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J*****的“飞肯”牌黄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漳县新寺镇新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晋路0公里650米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其醉酒程度较轻,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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