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6时2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苏E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04国道灌云县杨集镇潮河湾东侧路段处时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民警将其带至杨集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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