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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C****号轻型封闭货车,沿灌南县新安镇英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湖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车辆照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936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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