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唐某某,辽宁鼎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410******。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C4****黑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通过图佳线260公里905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2019年9月9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6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车辆照片、血样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平面示意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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