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U****号小型汽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00mg/100ml。经琼海市中医院提取张某某血液样本并送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
张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吴 露
检察官助理:朱 枫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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