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乡**坪**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行驶至芝麻巷路段时被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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