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8月11日。同年8月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5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A*****号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区**报社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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