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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苑小区****单元**室,退役未安置人员。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在榆中县城关镇聚会时饮酒。次日11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甘J*****号小轿车沿榆中县兴隆山大道行驶至三角城高速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92.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9mg/100ml,系隔夜醉驾,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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