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区**苑小区**栋**单元**室,退役未安置人员。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在榆中县城关镇聚会时饮酒。次日11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甘J*****号小轿车沿榆中县兴隆山大道行驶至三角城高速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92.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9mg/100ml,系隔夜醉驾,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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