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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家中出发行驶至安定区**乡**村**社**号王某甲家,后因琐事与王某甲、王某乙、庞某某发生争执,庞某某报警后张某某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26.85mg/100ml。

2020年1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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