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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县**镇**村**社**号。2020年8月5日张某某因无证驾驶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A****号小型轿车,从薛百桥出发,沿民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勤县城,去中医院时将车开进了树槽内,他人发现报警后,被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平均含量为107.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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