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行驶至平川区**街**市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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