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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0日释放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9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酒泉市肃州区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泰苑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4.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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