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4********,汉族,大学本科,系甘肃省金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灰色三菱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昌市区新华西路永昌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4.9mg/100ml。经抽取鲜血样送检,检出张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成分,含量15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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