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2********,汉族,初中,**铁路局**线路车间职工,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镇**大街**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江铃牌中型专用客车,沿靖远县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公里金滩大桥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3㎎/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