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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号,住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4、醉酒取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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