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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1时0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白色比亚迪秦小型轿车行驶至睢县县城振兴路与凤城大道交叉口北30米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为99.4mg/100ml,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睢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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