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8〕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私企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8日补查重报。
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礼县**镇**大桥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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