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共**东桥镇**党支部书记,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9时许,张某某在惠安县**镇**村家中喝酒。2020年6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其家中出发往惠安县螺城镇方向行驶,将车停放在螺城镇建设路惠安县农村农业局附近,后张某某到惠安县农村农业局参加会议。当日11时许,张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途经惠安县螺城镇建设路公路局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4.4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隔时酒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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