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幢**室,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达路出发,行经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与南台路交叉路口时,因醉酒在道路上停车休息,后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抓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属性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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