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60030517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江西道第一中学门前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2.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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