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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7********,汉族,户籍所在地肇东市**乡**村**屯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肇东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5日经本院决定,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0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肇东市万福国际小区外的“泥锅涮串”饭店门前人行道上挪车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2.41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及抓获、破案经过;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录像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属于短距离挪车,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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