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8********,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群众,职业高中文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张某某驾驶川CZ****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01时16分,行驶至自流井区盐都大道(梅西超市门前道路)时因涉嫌饮酒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4.9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张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4.90毫克/100毫升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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