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河南省舞钢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8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五菱牌小型汽车沿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湖滨小区31号楼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同日,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605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听资料;3.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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