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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经济开发区**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F****小型汽车,从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华侨村行驶至浒墅关镇新浒花园一区内,后在民警处置他人纠纷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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