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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莒南县**镇**村**号。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后被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社会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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