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6195,汉族,初中文化,住蒲城县**镇**村**组。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蒲城县龙蔡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重泉古镇东的铁路桥下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3.8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能配合调查、系在乡村路段醉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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