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大街**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M****黄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蔚县蔚州镇胜利西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7月15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