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社**号,现住广西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F****7号小轿车行驶至融水镇民族大道水东大桥桥头时,被正在例行检查工作中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格那320”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初步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1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配合执勤民警调查,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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