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8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诸暨市**镇**村**号。2012年8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D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镇**村出发驶往**镇**村方向,19时35分许,途经**村处地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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