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余庆县城往余庆县龙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80km+500m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2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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