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9********,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3时2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贵H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岑巩县新兴政府北路往新兴万福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万福路400米处(岑巩县新兴万福路公安局宿舍门口),被执勤的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38.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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