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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4********,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8日,张某某酒后驾驶贵H****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城关镇老大桥往步行街方向行驶,00时11分,行驶至舞阳河路4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1.87mg/100ml。

同时查明,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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