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七号路往正安县安场镇方向行驶,当日2时许,行驶至尖遵线(尖子山一遵义)80公里500米(正安县安场镇政府红绿灯)处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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