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F*****号小型面包车从水城县小广场方向往明硐路方向行驶,当行至水城县双水街道小山路口10米处时,将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行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6毫克/100毫升血。张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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