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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贵A****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镇市王庄布依苗族乡岩头村二组路段时,与某某驾驶的贵A****9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某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在场群众报警,交警赶往现场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随后张某某被送往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被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7月16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2020年7月27日,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无责任。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阅读并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12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其驾驶的机动车系二轮摩托车,自身因事故多处严重受伤,血液乙醇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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