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址贵阳市南明区**小区。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1年1月2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一家餐馆吃饭,期间,张某某饮用了四瓶啤酒。后张某某驾驶川A4****的小型轿车由花溪大道向上坝路公租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坝路与花溪大道交叉口400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4.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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