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10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A****W号白色大众朗逸轿车由经开区花溪大道往腾龙湾方向行驶,行至花溪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900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分局民警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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