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于2020年10月1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晚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J****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里县金龙路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将其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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