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5********,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贵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街**社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贵开路100米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A****0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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